肃州区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新政
一是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
二是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将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顺产的报销费用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2000元,剖腹产的报销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4000元。
三是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对非财政供给单位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女职工应享受的规定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发放给个人;对财政供给单位女职工生育的保留原工资待遇,给予生育津贴5000元,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发放给个人。
二是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将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顺产的报销费用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2000元,剖腹产的报销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4000元。
三是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对非财政供给单位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女职工应享受的规定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发放给个人;对财政供给单位女职工生育的保留原工资待遇,给予生育津贴5000元,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发放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