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实施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4-21 18:21:58    文字:【】【】【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两孩”政策和“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决定,我市对原有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不日将公发施行。
  调整后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与原政策主要的不同有:一是落实国家和省上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决定,将生育保险费率由1%调整为0.5%。二是提高了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了市级调剂金制度。三是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将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将顺产的报销费用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了2000元;将剖腹产的报销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4000元。四是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对非财政供给单位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女职工应享受的规定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发放给个人;对财政供给单位财政供给单位的保留原工资待遇,给予生育津贴5000元,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发放给个人。
  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施行后,每年可减轻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负担约1450万元的。(根据医保科上报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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